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2、由此可见,召回并不等于退货,退货只是执行召回的一种方式。
(资料图)
3、一般情况下,由生产企业根据产品缺陷的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缺陷消除措施。
4、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经验与国外召回管理经验来看,绝大多数的召回是通过免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方式对缺陷进行消除的。
5、《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车辆召回需要补偿消费者损失,如此,消费者想要索赔就非常有难度。
6、不过若是因为问题车辆而导致有实际性的伤害,还是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汽车厂家提及索赔事宜。
7、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第二十五条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在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8、(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9、(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10、(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11、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12、第二十六条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
13、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14、第二十七条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15、第二十八条制造商按计划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16、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17、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8、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产品召回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召回不可怕 体验召回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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